刘海强诉郭庆芳民间借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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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13日 | ||
内容摘要 借条、欠条是在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表明债务关系存在的收款凭证。在双方存在情侣等密切人身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钱款互相转入、转出的情况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借条、欠条出具人应当意识到出具借条、欠条后在情侣关系解除后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刘海强诉郭庆芳民间借贷一案 --出具借条、欠条性质的认定 关键词 借条、欠条 债务关系 收款凭证 情侣关系 裁判要旨 借条、欠条是在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表明债务关系存在的收款凭证。在双方存在情侣等密切人身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钱款互相转入、转出的情况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借条、欠条出具人应当意识到出具借条、欠条后在情侣关系解除后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 案件索引 一审: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3民初1881号(2019年11月20日) 基本案情 刘海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0万元及利息;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5年,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用于偿还房贷、车贷以及房屋装修,后于2019年2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尚欠原告3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查明事实,支持原告方诉求。 郭庆芳辩称,30万元欠条是被告逼我打的,因为我和原告谈对象谈了八年,房贷是由我自己还的,原告曾帮我还过车贷,欠原告30万元不存在。我和原告在一起同居生活,原告给我过生活费,都是应该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海强与郭庆芳曾是情侣关系,在情侣关系期间,刘海强曾多次向郭庆芳转款,在双方结束情侣关系后,郭庆芳于2019年2月7日向刘海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刘海强现金30万元整”,郭庆芳在欠条上签名并按捺手印且书写了身份证号码。 对于刘海强提供的1号证据欠条一张,郭庆芳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法院认为,郭庆芳对刘海强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刘海强提供的3号证据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其曾向郭庆芳共计转款70余万元,郭庆芳亦自认也向刘海强转款40余万元,在刘海强与郭庆芳均认可双方曾是情侣关系,在双方结束情侣关系的情况下,郭庆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向刘海强出具欠条后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且刘海强提供的2号证据聊天记录中郭庆芳亦认可涉案钱款会慢慢偿还,对于郭庆芳辩称的涉案欠条是被逼所出具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法院对刘海强提供的1号证据欠条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鲁1603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郭庆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海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郭庆芳负担。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借条、欠条是在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表明债务关系存在的收款凭证。本案中,刘海强与郭庆芳在双方结束情侣关系的情况下,郭庆芳向刘海强出具欠款30万元的欠条一张,郭庆芳虽辩称系被逼所写,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在郭庆芳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亦在双方聊天记录中认可会慢慢还且双方确有多次转款存在的情况下,应认定为郭庆芳对刘海强转款中部分款项确认为债务关系的认可,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刘海强可随时向郭庆芳主张,故对于刘海强要求郭庆芳偿还30万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涉案钱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2019年2月7日郭庆芳向刘海强出具的欠条中并未记载有支付利息的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刘海强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可向郭庆芳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借款利息。 案例注解 民间借贷案件中,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这一要件时,需要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纯因分手而形成的借据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应认定其无效。但在双方情侣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钱款互相转入、转出的情况下,借条、欠条持有人亦还能提供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借条、欠条出具的真实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借条、欠条出具人应当意识到出具借条、欠条后在情侣关系解除后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故应当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存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编写人:戚振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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