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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红霞犯故意伤害罪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13日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红霞犯故意伤害罪案

                                              ——被害人是否予以谅解可作为且仅可作为量刑情节

关键词

故意伤害 谅解 量刑情节

裁判要旨

我国现行刑法虽并未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规定,但取得被害人真实谅解间接意味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已然降低,必然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且将其作为量刑情节综合考量也符合刑法第61条规定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且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案件侦办、审查起诉、审理过程中不宜夸大取得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力,更不应由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来决定缓刑适用。被害人是否予以谅解可作为且仅可作为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案件索引

一审: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3刑初243号

基本案情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20日,在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西杨村北刘红霞家枣树地中,被告人刘红霞与被害人王汉燕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刘红霞与王汉燕厮打在一起,刘红霞将王汉燕右腮、右手腕及右手小拇指末节咬伤,王汉燕将刘红霞右手拇指、中指处咬伤,王汉燕经住院治疗后右手小拇指末节感染被截肢。经鉴定,王汉燕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汉燕诉称,2019年6月20日17时许,她在自家地里干活,刘红霞在无任何根据的情况下,以她将百草枯打在刘红霞家枣树上为由,辱骂她,两人遂产生争执。后刘红霞将她右手小拇指、手腕、脸部等处咬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汉燕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红霞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刘红霞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0万元。

被告人刘红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2.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19年8月28日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4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0日,在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西杨村北刘红霞家枣树地中,刘红霞以王汉燕将百草枯打到她家枣树上致枣树落叶为由,与王汉燕发生争执,后二人厮打在一起,刘红霞将王汉燕右腮、右手腕及右手小拇指末节咬伤,王汉燕将刘红霞右手食指、中指处咬伤,王汉燕经住院治疗后右手小拇指末节感染被截肢。经鉴定,王汉燕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汉燕因伤住院42天,支出医疗费25282.2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5282.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42=2100元、误工费3042元×2=6084元、护理费6000元+108.35元×10=7083.5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780元,共计42329.74元。被告人刘红霞已赔偿被害人王汉燕42000元,并缴纳保证金350元。

裁判结果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19)鲁1603刑初2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未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红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红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红霞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汉燕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护理人员王汉玲收入实际减少情况,根据护理人员户口性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该项护理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医并进行鉴定,结合其就医地点、时间、护理人数及居住地等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1000元。另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发生于被害人王汉燕右手小指截指术前,且被告人刘红霞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故综合本院已认定事实,被告人刘红霞应赔偿被害人王汉燕物质损失共计42329.74元。被告人刘红霞已赔偿被害人王汉燕42000元,其仍需赔偿被害人王汉燕329.7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红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红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汉燕329.74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汉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案例注解

本案是典型因邻里纠纷发生致害行为,此类案件一般因特定事由或积怨发生。被告人能赔偿损失,有助于补偿、挽回被害人物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助于化解矛盾,减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现行刑法虽并未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规定,但取得被害人真实谅解间接意味,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已然降低,必然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且将其作为量刑情节综合考量也符合刑法第61条规定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且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审查起诉、审理过程中不宜过分夸大取得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更不应由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来决定缓刑适用与否。被害人是否予以谅解可作为且仅可作为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编写人:楚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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