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中院发布《关于采用竞价方式选择鉴定机构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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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1日 | ||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提高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滨州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情形 第一条 对外委托鉴定范围: (一)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鉴定类别。 (二)会计审计鉴定类别。 (三)知识产权鉴定类别。 (四)产品质量、测绘、评估等其他鉴定类别。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竞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一)涉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造价鉴定。 (二)涉及工程质量、产品质量、会计审计、评估等鉴定,按相关收费标准预计鉴定费在10万元以上的。 (三)一方当事人申请采用竞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采取竞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的其他情形。 二、发布公告 第三条 法院采用竞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时,应当提前5日在各自法院官方网站、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公告。 第四条 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基本信息:案情简介、鉴定事项、鉴定要求、鉴定相关材料等,不应公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报名方式:法院发布公告后,由符合条件的在册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竞标报名书。 (三)参与范围:一般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内专业机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参与竞价的鉴定机构范围。 (四)竞价申请材料:应包括鉴定机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工作业绩证明材料;鉴定人员构成及资质能力;鉴定方案及完成时限;鉴定费用及收费依据;鉴定承诺书等。 (五)应当回避的情形。 (六)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组织报名 第五条 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适用于本次竞价的报名资格条件,不具备报名资格的鉴定机构不得参与竞价。报名资格条件一般包括: (一)能根据案件要求、行业规范组建鉴定团队。 (二)熟悉法院委托鉴定工作流程。 (三)提供有效的机构资质及证照、鉴定费用收取依据。 (四)有科学、完备的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且实际执行。 (五)提供具体承办相关类型鉴定的成果材料。 (六)承诺鉴定人配合出庭且清晰释明成果性文件内容。 (七)承诺在规定鉴定时效内完成鉴定,需要延期时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 (八)承诺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 截止报名日,法院已委托的鉴定案件尚未办结的鉴定机构不得报名。 第七条 参与竞价的在册机构不少于三家,不足三家时取消竞价,直接采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四、开展评审 第八条 法院设立不少于3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司法技术、审判、执行、行装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技术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竞标报名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参与竞标。 第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收齐报名材料后2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名单后,在各自法院网站、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公示,公示2日。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法院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竞价,价低者中标,同时确定2家备选机构。现场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笔录。 第十二条 评审过程应当邀请督察部门派员全程监督,现场竞价前3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监督,对不能按时到场的,视为放弃监督权利。 第十三条 竞价结果应当在各自法院网站、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四条 通过竞价确定鉴定机构后,受托机构应签订《承诺书》,一份交委托法院备案,一份专业机构留存。 五、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基层法院要每月上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中院反馈。对未按照本规定确定鉴定机构的法院,要逐案报告说明原因,由法院院长签字确认后上报中院。 第十六条 中院将加强对各基层法院的监督,定期通过抽查案件、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基层法院采取竞价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月进行通报。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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