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对申请执行人谈话调查笔录
执行案号: 鲁1481执 号
谈话时间: 年 月 日
谈话地点:乐陵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谈话人:
记录人 :
被谈话人:
身份证号:
代理权限(被谈话人为代理人时填写):
联系方式 :
住所地 :
执:我是乐陵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员 。现与你进行执行立案后的核对信息和谈话。请你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如实陈述相关情况。
一、执: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送达地址。是否同意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等方式电子送达法律文书?
申:支持电子送达,我手机号是 。
二、执:请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申:好的已填写。
三、执:请核对本院执行立案信息表中关于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等信息。如有不完整或不准确之处,请提出修正。
申:没有。
四、执:是否知道被执行人的实际住址、是否有固定工作单位,是否为公职人员,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
申:
五、执:是否知道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
申:
六、执:有无其他关于被执行人下落、住址的线索向法院提供?
申:
七、执:本案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向你(单位)设立抵押或质押?如有,请尽快提交抵押或质押清单及相关详细情况。
申:
八、执:本案有无采取过保全措施?
申:
九、执:有无其他关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不动产、动产、存款、收入、到期债权、投资等)的线索?
申:
十、执:本院将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起网络查询,查询结果反馈后将及时告知。
申:
十一、执: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拨打举报电话(13181382765、0534-6808110)进行举报。
申:好的,我听清楚了。
十二、执: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
十三、执: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定义务,可以向本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后将依法作出决定。
申:好的,我听清楚了。
十四、执:本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将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目前共有七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分别是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请对司法拍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选择。
申:如果有财产需要拍卖,我选择 。
十五、执:对网络司法拍卖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是否愿意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起拍价?如协商不成,本院将通过网络、市场、向专业机构或人员询价的方式确定起拍价?
申:好的,我知道了。
十六、执:现在告知提交收款账户的相关注意事项:1.向法院提供接收执行案款的汇款账号和联系方式;2.如因账号挂失等客观原因需要更换接收案款账号,应及时与法院联系,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户名、开户账号、卡号)到法院办理变更登记账号手续,或直接来本院领款;3.因收款账号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本院将案款汇入账户确认书确认的账户的,视为案款已经发放。
申:好的,我知道了。
十七、执:请填写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收款账号信息
姓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网点全称:
银行账号:
十八、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最终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公力救济手段,只能为实现权利提供一种可能性。如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你(单位)将承担胜诉权益不能实现的风险。
申:好的,我知道了。
十九、(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告知申请破产的权利)执:本案执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申请本案移送破产程序处理。
如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本院将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处理,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价后所得的款项,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将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申:好的,我知道了。
二十、执: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有可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不定期自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出现上述情况,是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
二十一、执:如果认为本院执行不力、消极执行,可以向本院举报(联系电话:0534-6260785),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好的,我清楚了。
二十二、执:还有无其他情况需要补充说明的?
申:没有了。
执:今天的谈话就到此结束。请阅笔录,如无误,请在每一页签字确认,并在最后一页签署日期。